2016-10-28 17:27 人閱讀 來源:未知
市場交易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后,又將原定的標的物賣與第三人并進行了交付,從而導致原買受人得不到履行。在這時,買受人應該采取什么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呢?為了正確地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應該分析出賣人-物兩賣行為的性質,而后再來制定對策。
從表面上看來,出賣人把同一物賣給兩個買主,這是財產所有人在處分自己的財產, 因為在標的物交付以前,該標的物所有權尚未轉移,任何人都不得干涉。然而,出賣人在進行這種處分所有物的行為的同時,又在侵犯原買受人(即第一買受人)的債權,構成對第一買受人的侵權,因而這種買賣是不合法的。至于第二買受人,若明知該物已賣給他人與又出賣人就該物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在訂約時雖不知該物已賣與他人,但屬于應當知道而未知道,那么,其主觀上仍存在過錯(過失)。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在主觀上均有過錯,直接侵犯了第一買受人的權利,這種一物兩賣行為就具有違法性。我國民法規定,內容違法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上述分析,債權人就可設定相應的對策,即在因賣主一物兩賣而不能履行債務以及第二個買主在主觀上有過錯的情況下,可訴諸法律,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賣主與第二買受人的買賣行為無效,并要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無效的民事行為,責令買賣雙方進行雙方返還,即 由出賣人返還第二買受人的價款,由第二買受人返還原物,由 賣主收原物交付第一買受人。如果出賣人一物兩賣造成原買受人損失的,原買受人還可以對自己的損失請求賠償。
第一買受人在采取這一措施的時候應注意,只有在出賣人和第二買受人均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該行為無效。如果第二買受人在買受時不知,也不應當知道出賣人在此之前已就該標的物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那么就適用“善意取得”準則,第一買受人不能主張該買賣無效,也不能要求出賣人和第二買受人進行雙方返還,只能要求與賣主解除原買賣合同,如遭受損失,可要求賣主賠償。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確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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